標準歐洲側簾半掛車在 2.40 m 名義裝載寬度下有 13.6 裝載米。
參考資料
按地板計價,而不僅僅按公斤
裝載米是掛車全寬範圍內一米長的地板。當貨物過長、過高或過於易碎而無法堆疊時,公路承運人採用這一單位。
以裝載米計的棧板
在 2.40 m 裝載寬度下,不可堆疊的歐標棧板為 0.40 LDM,工業棧板為 0.50 LDM。如申報為可堆疊,則按一半計算,因為上面還能再放一個。
棧板能否堆疊對結果的影響比小的測量誤差大得多,請在報價中確認。
| 棧板 | 占地面積 | 不可堆疊 | 可堆疊 |
|---|---|---|---|
| 歐規(EPAL) | 1.20 × 0.80 m | 0.40 LDM | 0.20 LDM |
| 工業 | 1.20 × 1.00 m | 0.50 LDM | 0.25 LDM |
| 半棧板(展示用) | 0.80 × 0.60 m | 0.20 LDM | 0.10 LDM |
從報價到發票應保持同一數字。訂艙時每託 0.40 LDM、發票也是 0.40 LDM,就不會有爭議。爭議通常出現在訂艙時申報為可堆疊,而裝卸現場按不可堆疊處理的情況。
累計地板面積
以米為單位將長乘以寬,再除以 2.40 m 裝載寬度。2.00 × 1.20 m 的木箱為 2.00 × 1.20 ÷ 2.40 = 1.00 LDM。將所有不可堆疊的貨物相加。
高度不參與計算,這正是裝載米與體積重量的區別。每件貨物按其實際佔用的面積計算:
| 貨物 | 占地面積 | 計算 | LDM |
|---|---|---|---|
| 歐規棧板 | 1.20 × 0.80 m | 0.96 / 2.40 | 0.40 |
| 工業棧板 | 1.20 × 1.00 m | 1.20 / 2.40 | 0.50 |
| 半棧板 | 0.80 × 0.60 m | 0.48 / 2.40 | 0.20 |
| 長木箱 | 2.40 × 1.20 m | 2.88 / 2.40 | 1.20 |
按承運人能出售空間的方式取整。如果貨物後面 0.15 m 的地板放不下其他貨物,這一段仍算作佔用。大多數運價表將 LDM 向上取整到 0.1。
從裝載米到計費重量
將裝載米乘以運價表中的每 LDM 公斤數。按每 LDM 1,750 kg 計算,1.2 LDM 等於 2,100 kg。當該數字高於毛重和體積重量時,即為計費重量。
每裝載米公斤數是各承運人運價表中的條款,並非全行業統一的數字,因承運人和服務而異。請查閱所報價的運價表。以下示例按 1,750 kg/LDM 計算:
| 貨件 | LDM | 換算重量 | 毛重 | 計費重量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3個棧板,不可堆疊 | 1.20 | 2,100 kg | 900 kg | 2,100 kg |
| 3個棧板,可堆疊 | 0.60 | 1,050 kg | 900 kg | 1,050 kg |
| 2個高密度棧板 | 0.80 | 1,400 kg | 1,900 kg | 1,900 kg |
運價檔案按承運人儲存該比率,即可與體積重比率一併應用並取較高者,無需每次手工重算報價。
運價表何時按地板空間計價
當地板先被佔滿時:不可堆疊的棧板、機械、框架、門以及其他長件貨物。約 4 至 13.6 LDM 的部分整車貨也按此方式計價,因為重量區間已無法反映所佔空間。
通常有三種情況會使線路採用 LDM 運價:不可堆疊的貨物,其上方空間被浪費;部分整車貨,買方購買的是一段地板而非重量;以及佔地面積無法用重量區間衡量的超大件貨物。
以裝載米制定的運價表直接為此類貨物定價,而不是把貨物硬套進不適合的重量標準。
報價中常見的問題
只有在不可堆疊且裝載寬度為 2.40 m 時才是。如申報為可堆疊,則為 0.2 LDM,因為上面還會再裝一個棧板。
以運價表上的數字為準。每 LDM 公斤數由各承運人自行規定,並非行業統一常數,請以運價表為準。
是的。它由各承運人在運價表中規定,且往往因服務而異。同一批貨物在不同承運人處的計費重量可能不同,比較報價前請先核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