它是 IMO 關於船運危險貨物的規則手冊:如何分類、包裝、標記和積載。每種物質都有類別、UN 編號和包裝規定,承運人和碼頭必須遵守。
第 7 類
放射性物質
以下各項劃分僅供規劃參考。類別名稱表明主要危險,包裝、標籤以及貨櫃在船上的位置仍以 IMDG 規則為準。
第 7 類:放射性物質
放射性物質
第 7 類是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質,且託運貨物的放射性活度濃度和總活度均超過危險貨物表中的限值。低於這些限值則不屬於第 7 類。
貼有“放射性 黃色-III”標籤的包件按完整放射性託運貨物處理。部分獨家使用的低比活度貨物不貼該包件標籤,但車輛仍須懸掛“放射性”標牌。
獨家使用是指由一個託運人單獨使用運輸工具。裝卸按該託運人或收貨人的要求進行,操作人員須具備處理該物質的培訓和裝置。託運人須隨運輸單證向承運人提供書面說明。
此處的易裂變物質指鈽-238、鈽-239、鈽-241、鈾-233、鈾-235 或其組合。未經輻照的天然鈾和貧化鈾不在此定義之內,在熱中子反應堆中輻照過的天然鈾或貧化鈾也不在其內。其他例外見 49 CFR 173.453。受控易裂變貨物是指按 49 CFR 173.457 臨界安全運輸指數超過 10 的貨物。
單個包件的公路路線管控數量取以下三者中的最小值:特殊形式物質 A1 值的 3,000 倍、普通形式物質 A2 值的 3,000 倍,或 1,000 TBq(27,000 Ci)。A1 和 A2 值見 49 CFR 173.435。
有限數量是指不超過 49 CFR 173.425 包件限值並符合 49 CFR 173.421 條件的數量。低比活度(LSA)物質的單位質量活度有限,並符合 LSA 描述。估算平均比活度時,不計入其周圍的遮蔽材料。
本類中的貨物貨櫃是容積 1.81 立方米(64 立方英尺)或以上、可連同內裝物一起吊運的可重複使用箱體。如有一個外部尺寸小於 1.5 米(4.9 英尺)或內部容積不超過 3.0 立方米(106 立方英尺),則為小型貨物貨櫃,其餘為大型貨物貨櫃。
類別不能確定的內容
類別表明主要危險。許多貨物還有次要危險,例如同時可燃的有毒氣體。單證和標牌會同時顯示兩者,隔離規定按較嚴格的危險執行。
UN 編號對應 IMDG 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的某種物質或一小組類似物質,而不是整個類別共用一個編號。同一類別的兩箱貨物可能有不同的編號、包裝類別和隔離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