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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 類

易燃液體

以下各項劃分僅供規劃參考。類別名稱表明主要危險,包裝、標籤以及貨櫃在船上的位置仍以 IMDG 規則為準。

第 3 類:易燃液體

易燃液體

易燃液體

第 3 類液體的閃點不高於 60.5°C(141°F)。閃點不低於 37.8°C(100°F)的液體,如被有意加熱並在其閃點或以上溫度以散裝包裝交運或運輸,也屬於本類。以下情況除外:

1. 符合49CFR 173.115所列任一定義的液體。

2. 任何混合物,其中閃火點為60.5°C(141°F)或以上的一種或多種成分至少占混合物總體積的99%,且該混合物不在等於或高於其閃火點的溫度下交運或運輸。

3. 閃火點高於35°C(95°F),且依ASTM 4206或本部分附錄H的程序不能持續燃燒的任何液體。

4. 閃火點高於35°C(95°F),且依ISO 2592測得燃點高於100°C(212°F)的任何液體。

5. 閃火點高於35°C(95°F),且為含水量按質量計超過90%的水溶性溶液的任何液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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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類別不能確定的內容

它是 IMO 關於船運危險貨物的規則手冊:如何分類、包裝、標記和積載。每種物質都有類別、UN 編號和包裝規定,承運人和碼頭必須遵守。

類別表明主要危險。許多貨物還有次要危險,例如同時可燃的有毒氣體。單證和標牌會同時顯示兩者,隔離規定按較嚴格的危險執行。

UN 編號對應 IMDG 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的某種物質或一小組類似物質,而不是整個類別共用一個編號。同一類別的兩箱貨物可能有不同的編號、包裝類別和隔離規定。